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期间,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建筑物拆除等作业,采取增加洒水频次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