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对机动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路面严重破损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