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建筑装修装饰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作业中产生的装修装饰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