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采取全封闭作业,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三)已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设置围墙或者围挡,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