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性伴侣;如不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的随访责任人有权在1个月内将感染情况告知其配偶及性伴侣,其配偶、性伴侣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