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责任对相关就诊者提供艾滋病知识宣传、咨询、检测服务工作。在自愿或者知情不拒绝的情况下应当为就诊者、健康体检人员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及时告知病人检测结果、完成登记备案并报告相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