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美发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美发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组织服务人员每6个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