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美发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在适当位置摆放免费安全套。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导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工商、文体、旅游、食品药品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定期督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摆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