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公共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规划和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保障,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