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工作。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税务、国有资产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