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营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执行规定票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