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站点沿道路前后三十米内堆放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