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