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