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公共交通综合考核和评议制度,每年对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议,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其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以及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经营权期限届满重新授予经营权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