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及其停车场(站、点)、区间等范围的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乘客和客运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