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公共交通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