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执行的低于运营成本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减免费乘车,持卡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政府指定线路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原因增加的成本,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