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企业签订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开。
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营线路、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运营间隔、趟次、线路经营权期限等;
(二)运营服务标准承诺书;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政府指定的票制、票价;
(五)线路经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期限内的风险承担;
(八)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九)经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