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特许经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行无偿授予。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或者无企业申请经营的线路,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指定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经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