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施立体开发利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