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