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