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与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设施。影响公共交通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造。已经建成的乡镇汽车站、公交场站应当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