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时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编制抢救修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