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时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编制抢救修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