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传统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进行风貌打造。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