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对建(构)筑物外部进行修缮、装饰,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致,不得破坏传统村落景观环境。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