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应当统一设立保护标志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