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经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且符合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本市产品服务目录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