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服务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服务目录如有更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