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