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围(开)垦、烧荒、填埋、非法占用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