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