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