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