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绿心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一)从事开山、采石、爆破,修坟立碑,非法弃土,擅自挖砂取土,开垦种植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破坏植物、植被或者水域、湿地;
(三)攀折树、竹、花、草;
(四)在景观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画、涂污,破坏文物古迹、公共设施;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七)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损坏、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九)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卫生、损坏景观景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