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绿心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估。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