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心保护规划要求对绿心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养殖场等依法实施搬迁。

具体搬迁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