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嘉峪关人大网站和《嘉峪关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