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全文公布修改后的文本。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