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初审意见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印发会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初审意见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