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