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