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