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