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