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