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