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经主任会议提出的、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