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第三条规定中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