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废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