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